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三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林武順 律師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九月十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陳淑媛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