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12號
原   告 臺灣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佩琳
訴訟代理人  姜榮華
被   告 信義線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豪章
訴訟代理人  蔡秀文
       陳榮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7月7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 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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