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875號
上 訴 人  任示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莉莉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0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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