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司北調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北調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相 對 人  陳美伶
相 對 人  林仙秀
相 對 人  陳俊榮
相 對 人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同年4月27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
參,揆之上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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