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簡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495號
上訴人即被告  李淑霞
        李江幼蘭
        李冠輝
        李翊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5,26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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