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912號
原 告 李榮明
被 告 楊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7月5日上午9時34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方蟾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912號
原 告 李榮明
被 告 楊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7月5日上午9時34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