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912號
原   告  李榮明
被   告  楊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7月5日上午9時34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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