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60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胡勝志
       鍾信孝
被   告  許柏翊
兼法定代理 黃季香

兼法定代理 許社龍
人暨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6月16日下
午4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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