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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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小字第四三七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周宛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