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2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二六五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德欽
  訴訟代理人  陳昕晃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二六五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左:
      法   官 謝家宜
      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謝育錚
法官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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