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一九六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 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