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760號
原   告  何昆諺
法定代理人  賴怡蓁
被   告  謝武洲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訴訟代理人  莊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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