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616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吳淑琪
原告 曾鎮山 與被告即反訴原告吳淑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
反訴原告吳淑琪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