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26號
原 告 竑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昌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萬
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