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6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禮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承澔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
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