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040號
原 告 華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伊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木 等23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原告向地政機關申請被
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再依其上身份證字號向戶政機關申請被
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