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1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О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三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七二五號,併案案號:同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二四三、一0三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竟遲至同年九月六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謝靜雯法官范惠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馬蕙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