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八號
上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戴國石律師
鄭銘仁 蔡吉記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卅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盛喜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福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