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毒抗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毒抗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一四三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五二七號),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裁定(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二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審以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顯然有誤,雖被告尿液驗出有MDMA毒品反應,但因被告感冒施用感冒藥水,造成偽陽性毒品反應所致,爰請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基於施用毒品犯意,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凌晨一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地下一樓「E本K」PUB包箱內,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嗣於同日四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供承不諱,並有被告尿液驗出MDMA陽性反應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可按,足認被告於警訊自白有施用MDMA毒品,查與事實相符,而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則原審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當。
三、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按尿液檢驗結果之正確性受到諸多因素之影響,如檢體簽收、處理、分析、文書處理及各檢驗單位所訂定之CUTOFFVALUE(閾值)不同等,均會影響到最後結果之判讀,目前尿液中煙毒之檢驗方法分述如下:一般實驗室接到尿液煙毒檢驗申請時,第一步驟為利用免疫分析法做初步篩檢,如篩檢濃度小於CUTOFFVALUE即判讀為陰性反應;如篩檢濃度大於CUTOFFVALUE,則必須進一步做確認試驗,確認試驗方法之原理須異於篩檢方法之原理,確認試驗方法目前國內常用的方法計有TOXI-LAB(毒物層析法)、GC(氣體色層分析法)、GC-MS(氣體層析質譜儀分析法),依各實驗單位設備不同,選用方法而有不同,其精密度依次為GC-MS優於GC優於TOXI-LAB;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函覆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三年五月九日高仁刑公股字第九六八0號函之說明可資參酌。被告經警查獲所採之尿液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免疫分析法做初步篩檢,再以GC-MS(氣體層析質譜儀分析法)做確認後之檢驗結果,既均呈現MDMA陽性反應,有該院前開尿液檢驗成績書可查,而經由此方法檢驗已足以排除偽陽性之反應,參酌被告於警訊曾自白施用MDMA第二級毒品,其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犯行明確,被告空言否認有施用MDMA毒品,自不足採,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黃憲文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明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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