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戊○○丙○○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 律師
蘇哲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