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上更㈠字第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95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241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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