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82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97年5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2月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2月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29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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