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罰金之刑,應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查本案受刑人甲○○因侵占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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