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因合數罪併罰,經本院90年聲字第1774號裁定本院88年上訴字第2951號轉讓毒品罪、桃園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722號施用毒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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