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貴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933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273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