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本院86年上訴字第269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另強盜等案件,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板橋地院97年聲減字第258號裁定該院94年訴字第486號竊盜罪、本院94年上訴字第2820號強盜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於94年2月1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25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賴邦元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