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明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87號、第2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明貴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