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原告 莊家溱 被告 鄭婉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