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緝字第5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審訴緝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禮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19138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令冠書記官蔡妮君通譯劉坤驛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楊禮鴻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處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楊禮鴻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3年4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初犯)。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仍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7月13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1(C室)居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上址居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次。
㈢、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於104年7月11日20時許,在上址居所內,透過網路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蘇俊銘」之成年男子購買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毒品,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再於104年7月13日13時50分許前,在不詳處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如附表一編號3至13、附表二編號2至10所示毒品。嗣於104年7月13日13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楊禮鴻主動自隨身包包中取出其持有施用剩餘之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毒品,及附表一編號2未及施用之毒品供警查扣,又經徵得楊禮鴻同意至其位在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1(C室)租屋處搜索,當場扣得楊禮鴻所持有未及施用如附表一編號3至13、附表二所示之物,另楊禮鴻向員警坦承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並接受裁判,經員警採集楊禮鴻尿液送驗,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A、MDMA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於本案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犯罪被發覺前,主動交付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供員警查扣,且坦言施用犯行,此有被告於104年7月14日採尿當日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製作之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佐,足見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就其犯行均減輕其刑。
㈡、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所查獲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二編號2、3所示愷他命之毒品成分均經驗明無訛,乃屬違禁物,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另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第二級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附表二編號1、4至11所示之物,分屬被告犯本罪所用或所生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蔡妮君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扣押物品名稱│數量│純質淨重│驗後淨重│扣押地點││號│││(公克)│(公克)││├─┼───────┼──┼────┼────┼─────────────┤│1│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1.355│1.693│高雄市○○區○○○路96之6│││安非他命結晶││││號前│├─┼───────┼──┼────┼────┼─────────────┤│2│第二級毒品甲基│1顆│0.002│0.130│同上│││安非他命膠囊│││││├─┼───────┼──┼────┼────┼─────────────┤│3│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8.266│10.365│高雄市○○區○○○路○○○號│││安非他命結晶││││4樓之1C室│├─┼───────┼──┼────┼────┼─────────────┤│4│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10.080│12.084│同上│││安非他命結晶│││││├─┼───────┼──┼────┼────┼─────────────┤│5│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5.509│7.356│同上│││安非他命結晶│││││├─┼───────┼──┼────┼────┼─────────────┤│6│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7.609│9.882│同上│││安非他命結晶│││││├─┼───────┼──┼────┼────┼─────────────┤│7│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0.220│0.278│同上│││安非他命結晶│││││├─┼───────┼──┼────┼────┼─────────────┤│8│第二級毒品甲基│11粒│甲基安非│2.750│同上│││安非他命、第三││他命純質│││││級毒品愷他命混││淨重0.01│││││合膠囊(米色)││2│││├─┼───────┼──┼────┼────┼─────────────┤│9│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甲基安非│0.227│同上│││安非他命、第三││他命純質│││││級毒品愷他命混││淨重0.00│││││合膠囊(黃綠色││1│││││)│││││├─┼───────┼──┼────┼────┼─────────────┤│10│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甲基安非│0.103│同上│││安非他命、第三││他命純質│││││級毒品愷他命混││淨重0.00│││││合膠囊(米色)││1│││├─┼───────┼──┼────┼────┼─────────────┤│11│第二級毒品MDA│2粒│0.123│0.508│同上│││藥丸(紅色)│││││├─┼───────┼──┼────┼────┼─────────────┤│12│含第二級毒品白│1瓶│無法定量│6.865│同上│││瑪羥基酸之神仙│││││││水│││││├─┼───────┼──┼────┼────┼─────────────┤│13│含第二級毒品白│1瓶│無法定量│12.626│同上│││瑪羥基酸之神仙│││││││水│││││└─┴───────┴──┴────┴────┴─────────────┘附表二:
┌─┬───────┬──┬────┬──────────────────┐│編│扣押物品名稱│數量│驗後淨重│扣押地點││號│││(公克)││├─┼───────┼──┼────┼──────────────────┤│1│圓形錠│1粒│0.191│高雄市○○區○○○路○○○○號前│├─┼───────┼──┼────┼──────────────────┤│2│第三級毒品愷他│1包│4.139│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1C室│││命結晶││││├─┼───────┼──┼────┼──────────────────┤│3│第三級毒品愷他│1包│8.423│同上│││命結晶││││├─┼───────┼──┼────┼──────────────────┤│4│咖啡包│1包│12.179│同上│├─┼───────┼──┼────┼──────────────────┤│5│咖啡包│1包│10.216│同上│├─┼───────┼──┼────┼──────────────────┤│6│咖啡包│1包│12.045│同上│├─┼───────┼──┼────┼──────────────────┤│7│咖啡包│1包│13.403│同上│├─┼───────┼──┼────┼──────────────────┤│8│黃色膠囊│1包│0.039│同上│├─┼───────┼──┼────┼──────────────────┤│9│黃色藥丸│1包│0.197│同上│├─┼───────┼──┼────┼──────────────────┤│10│橘色藥丸│1包│0.316│同上│├─┼───────┼──┼────┼──────────────────┤│11│書本型保險盒│1個││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