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697號
上 訴 人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煌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穎興水泥製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0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45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