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折合銀圓壹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佰參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百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