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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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張之中~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馮硯文台灣土地銀行台東分│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柒仟伍佰元│七一七三七六│││││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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