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告乙○○
送達代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房屋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元,折合銀圓捌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捌佰捌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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