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國小字第13號
原告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魏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建甫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廖啟志
複代理人 儲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0年2月12日下午5時宣判,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變更為110年2月17日下午5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