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國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國小字第13號

原告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魏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建甫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廖啟志

複代理人 儲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0年2月12日下午5時宣判,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變更為110年2月17日下午5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陳黎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