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醫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醫簡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孫麗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菘宇 即楊菘宇整形外科診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蘇炫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