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蔡尚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原債權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對相對人蔡尚枝之債權後,聲請人則依民法之規定
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予相對人,惟經聲請人調取相對人之戶
籍地址寄發信函二次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均遭郵務機關加註
「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以致應送達之函件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又按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戶籍登記之處
所固得資為推定住所之依據,惟倘有客觀之事證,足認當事
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
域為住所者,即不得僅憑原戶籍登記之資料,一律解為其住
所(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1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相對人戶籍設於「嘉義縣○○鎮○○路○○巷○○號」,聲請
人為通知債權讓與,以信件通知相對人,經嘉義布袋郵局
上開處所投遞均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相對
人之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及郵件退回
信封在卷可稽。而本院依職權函請警察機關實地查訪,經嘉
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函覆以:「該址現無人居住,經訪視鄰
居,稱相對人現居住於北部,僅過年會返鄉。」等語,此有
該分局107年6月5日嘉布警偵字第1070007091號函在卷可
按。雖相對人過年時偶會返鄉,然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至相
對人住所既均遭退件,應認相對人對於戶籍地已無久住之主
觀意思與客觀事實,故相對人居所已屬不明。從而,聲請人
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
通知,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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