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一六一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通益 代表人黃通益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0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限公司,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大貨車,⑴、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十時四十五分許,在臺中市○○路與軍功路口處,載運危險物品(二氧化碳)、紅色三角旗未裝、未攜帶通行證;⑵、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十七時四十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前,載運危險物品(二氧化碳)、隨車攜帶之訓練證明逾期(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止);⑶、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十七時四十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前,載運危險物品(二氧化碳)、未攜帶防護安全裝備(責令改正);⑷、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等之違規事實,經臺中市、臺中縣警察局員警當場攔檢舉發,受處分人於限期內到案申訴,經向原舉發機關查證違規屬實,該所遂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0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三千元、三千元、三千元整,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三次,再以該汽車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以中監違字第裁六○─000000000號裁決書,吊扣汽車牌照一個月,逾期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及裁決書處罰主文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甲○○○○限公司則以:受處分人裝載二氧化碳危險物品,因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當日遭警連續開單舉發二件,已屬一事二罰,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三號解釋,一事不兩罰,係指違法行為人之同一違法行為,或自然意義下之單一行為,違反數個法律,即不得以同一事實,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而言。人民依違反交通規則之行為,業以僅處分一次為原則,於前次處分仍有效、確定之前提,不得再行就同一違反行為處罰。原處分機關據以裁決吊扣牌照一個月,亦失諸公平,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裝載時,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之情形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三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第一項第三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始得駕駛裝載危險物品之車輛。汽車裝載時,有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者、未隨車攜帶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又按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下列事項:⑴、廠商貨主運送危險物品應備具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劃書及物質安全資料表,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該臨時通行證應隨車攜帶之,並責令駕駛人依規定之運輸路線、時間行駛;⑸、運送危險物品之駕駛人或隨車護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並隨車攜帶有效之訓練證明書;⑻、裝載危險物品應隨車攜帶所裝載危險物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且隨車不得攜帶非所裝載危險物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劃書及汽車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附件四: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之注意事項:⑴、應隨車攜帶本臨時通行證、有效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所裝載危險物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等;⑵、應依規定隨車攜帶相關文件及有關安全之配備;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項、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六十三條之一皆有明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八款、第六項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三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亦有明定。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甲○○○○限公司,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大貨車,因:⑴、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十時四十五分許,在臺中市○○路與軍功路口處,載運危險物品(二氧化碳)、紅色三角旗未裝、未攜帶通行證;⑵、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十七時四十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前,載運危險物品(二氧化碳)、隨車攜帶之訓練證明逾期(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止);⑶、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十七時四十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前,載運危險物品(二氧化碳)、未攜帶防護安全裝備(責令改正)等違規事實,經原舉發機關員警當場攔檢舉發等情,非但為受處分人於異議狀所不爭執,並有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三紙、裁決書一紙在卷可稽。雖受處分人辯稱:當日遭警連續開單舉發二件,已屬一事二罰云云。惟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業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已公布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九條、三十條等條文,行政院院令明定自同年九月一日起開始施行,新法就危險物品之裝載有如此嚴格之規定,係為管制危險物品不致造成任何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與道路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健康遭受有重大之危險而設,尤其新法特別針對車輛裝載危險物品之廠商貨主及運送人員,要求應備具、攜帶道路運送計劃書、物質安全資料表、臨時通行證、有效之專業訓練證明書等文件,除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外,並有防範及救護危險物品發生災害時,能迅速、妥善處理災變而為之規範。再者,受處分人之公司及駕駛人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等數行為,而遭原舉發機關分別裁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三點,更遭公路監理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以受處分人有前開違規情形,遂「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之處分。依據前揭各法條之立法意旨,係為管制危險物品不致造成任何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與道路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健康遭受有重大之危險,並有防範及救護危險物品發生災害時,能迅速、妥善處理災變而設,立法之目的是防範不令危險物品有任何災害發生。是故違反各該法條規定內容之一者,皆係視為分別獨立之單一行為,如違規情節分屬不同規定內容之數行為者,因其對交通安全之危害程度亦遠大於單一之違規行為,更應有加重處罰之必要,不能因違反該法條規定內容之數行為係同一時間、同一地點之時、空密接性而有異,否則即屬違背各該法條規範之意旨。此由前揭各法條之立法目的、規範之意旨、法條編排之次序及實際違反之行為內容以觀,亦可得此結論。本案既係同時同地違法之數行為,並非同一之違法單一行為,自無一事不二罰之問題。是公路監理機關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以中監自字第○九二○○四五八○三號函覆所稱:「貴公司於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及二十一日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合計三次,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記汽車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吊扣期牌照一個月,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應分別處罰」;交通部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交路字第○九一○○一五九九五號函稱:「查同時同地經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數款規定,而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舉發二件違規案以上者,其違規情節如係分屬不同之數行為(如載運危險物品未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誌、駕駛人未領有訓練合格證、廠商或貨運業者未請領臨時通行證等),其對交通安全之影響程度一般亦大於單一行為,依『對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法理,本案有關違規紀錄之計算,如係數行為則應分別予以記次」等語,即係依此意旨而為之闡釋,並未有何違誤可言,是受處分人之違規事實,堪以認定。此外,受處分人至今未提出任何對其有利之其他證據,以供本院查證審酌,受處分人空言指摘原舉發不當,尚屬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以中監違字第裁六○─000000000號裁決書,吊扣受處分人汽車牌照一個月,逾期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及裁決書處罰主文裁處,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清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