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О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淑女律師
林萬生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淑女律師被告丁○○指定辯護人己○○律師被告戊○○指定辯護人丙○○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丁○○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乙○○、丁○○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罪嫌重大,且法定刑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