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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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婚字第六六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住居所地係台中市○○區○○里○○○○街○○號,且兩造於婚後之共同住所亦設址於台中市,有戶籍謄本二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管轄,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美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