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振祥律師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為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李雅俐法官黃齡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