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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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3號

原告 張式傳

張式欽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

被告 黃浩銓

謝東瑞

謝東雄

謝竣宏

謝敏崑

謝敏聰

王梓豪

王秀枝

黃進生

黃進福

黃煇洲

涂亞偉

涂婷婷

黃月桃

黃月女

黃清義

梁宏季

梁席瑋

梁弘讀

梁弘遠

梁秀媚

謝明標

謝志賢

謝志興

謝志祥

謝素華

黃慧女

黃勝全

訴訟代理人 黃紫漩

被告 黃吳秀英

黃志忠

黃麗蓁

黃歆詠

黃伃甄

黃舜德

黃秀英

黃秀嬌

黃智鴻

黃保瀚

黃明裕

黃信華

邱黃春花

黃玉

黃秀瑜

黃椿盛

謝亦涵

黃朝明

黃正宏

黃威凱

黃淨妤

黃美月

黃美暖

黃于珊

蕭至恭

蕭至然

蕭美麗

蕭奕樺

陳彤孺

蕭卉妤

蕭沛絲

蕭玥沂

蕭苡葳

蕭奕檀

蕭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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