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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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英吉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顏苾涵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