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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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政霖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政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政霖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51條第6款亦規定甚明。另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亦為刑法第41條第1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3罪,(其中附表編號2至3部分,業據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58號、第24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50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附表:受刑人鍾政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5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1年4月4日│101年1月10日至1│101年3月21日││││月16日間某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速│雲林地檢101年度偵│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675號│字第1140、1930號│字第1140、1930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653│101年度易字第158│101年度易字第158││實││號│號、第249號│號、第249號││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27日│101年6月7日│101年6月7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653│101年度易字第158│101年度易字第158││決││號│號、第249號│號、第249號││├────┼─────────┼─────────┼─────────┤││判決確│101年5月29日│101年7月3日│101年7月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1年度執│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同左│││助字第438號(彰化│字第1563號(編號⒉││││地檢101年度執字第│⒊已應定執行拘役50││││2722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