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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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25號聲請人 全詠琦 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相對人 白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02年度司家調字第304號),因聲請人為賽德克族山地原住民,且年僅12歲,無任何財產及資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認為符合請求扶助之標準及需要而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均影本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資料結果,聲請人名下確無任何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02年度司家調字第304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卷宗核閱結果,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