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林國仙 被告 馮憲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上易字第2695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