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0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紹翎 原名 李淑珊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1、391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