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258號
被 告 陳順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土金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9,7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