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丙○○傷害案件,及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丙○○分別具狀(參卷附撤回狀)請求撤回告訴,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五日
書記官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