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二0五號
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受處分人甲○○即異議人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南監理所南監五字第裁七四-M00000000號裁決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即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者,吊銷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凌晨零時五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輕機車,在台南縣永康市○○○路與南工街口,違規闖紅燈及抗拒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稽查,因而引起執行交通勤務警員受傷之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違規照片各一紙在卷可考。且證人即開立罰單之警員 楊敏利 亦到庭結證稱:「本件違規案件是我告發的,那時我是在永康市○○○路衛爾康超市執行晚間十點到一點之防飆勤務,我聽到機車聲音很大,異議人本來是騎在大馬路上,看到我們馬上鑽入夜市中,我騎機車在後面追,一路上我都有叫他,他都未停,直到他突然從南工街巷子右轉中山南路,在大馬路上緊急煞車,因我車速很快,所以我就跌倒,是我自己跌倒的。另外他在南工街右轉中山南路,那時是紅燈右轉,我的機車警報器有打開,整個夜市都有聽到。異議人應該知道我在追他。」等語(詳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並有該警員於當時右臂受傷流血之照片一張附卷可按,參以交通警察係依法執行公務,與異議人素無怨隙,茍非實情自無恣意誣攀之理,其所為舉發應屬真實可信,異議人其空言否認違規事實,尚難採信。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首揭規定予以裁處,於法自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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