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5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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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九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