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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